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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鄭馨悅
9月7日,金楓酒業(600616)發布公告稱,公司于9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上海金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2]108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內容顯示,金楓酒業于2022年1月27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394.38萬元,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20年度)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32.22%。但公司未通過臨時公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4月2日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才披露了相關信息。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公司方面表示,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提出的問題,公司及相關人員會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不斷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編輯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