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針對女性權益的保護力度正不斷增強,尤其對未成年女性的保護措施正被置于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近日,四川瀘州一名初二女生公開舉報該校體育教師存在言語性騷擾并報警,隨后該老師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被撤銷教師資格。
(資料圖)
因言語性騷擾而被嚴厲懲處,相關部門對校園性騷擾零容忍的個案正體現出法治環境的一種悄然變化。察時局注意到,就在該案發生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指導意見再度重申《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精神,明確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隨后多地判決終身禁止從業第一案。
透過近期一系列個案可見,過去多年間被反復言說的性權利,正逐漸得到更為嚴格的保護,執法部門的態度也再度彰顯:當個體的性權利受到侵犯時,理應以法律武器勇敢維權。
一晚換一臺蘋果手機愿不愿意?學生公開舉報教師言語騷擾
近日,四川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中學一名初二學生在網絡上曬出微信聊天記錄,公開稱該校老師存在言語性騷擾行為并向學校舉報。
聊天記錄顯示,對話中出現“一晚換一臺蘋果手機你愿不愿意”等性暗示話語,上述事件自網絡平臺發酵引發輿論關注,12月2日下午,瀘州市納溪區教育和體育局發布通報稱,已接到學校報告,該教師已被停職,目前正全力配合公安調查。
網絡截圖。
據媒體公開報道,該校多名學生反映,該體育老師對漂亮學生有動手動腳,掐腰、摸腿等行為,亦有學生透露,事發后,12月3日下午,棉花坡中學為該校學生開班會,講授名為“青春期性教育”的網絡課程。
12月3日晚間,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公安分局發布通報稱,經查明,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中學教師徐某多次通過社交平臺向女學生發送引誘、侮辱等信息,對該女生的學習生活造成影響。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徐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公安分局發布通報。
同日,瀘州納溪區教育和體育局發布通報,決定對徐某撤銷教師資格予以解聘,并對師德師風教育不嚴、處置不當的學校相關負責人立案調查,追責問責。該局還表示,將在全區教體系統開展師德師風專項整頓,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在官方通報中,教師徐某此次被處罰的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即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行政處罰結果看,基本屬于頂格處罰,應當是考慮到徐某利用教師職權便利,多次向未成年學生發送引誘、侮辱信息,給該女生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干擾,屬于情節較重情形。”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律師告訴察時局,在司法實踐中,言語性騷擾大多會定性為治安違法案件,“考慮到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優先保護、最大利益保護原則,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條款,該教師被撤銷教師資格,社會理應對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零容忍。”呂孝權說。
他還提及,從更廣義的范圍看,并非所有言語騷擾都僅為違法行為,嚴重者亦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綜合施害方行為的主觀惡性、情節,社會危害性,造成的后果綜合判斷,比如如果因施害方的言語騷擾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嚴重失常甚至自殺,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施害方還應負刑事責任。”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婦女兒童援助律師李瑩認為,人民教師對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職責,嚴厲的懲罰也正是要加大違法成本,產生以儆效尤的作用。“教師并非普通人,對孩子們而言有特殊意義,把孩子們當成性工具,多次騷擾,對孩子而言是美好世界坍塌了,對性騷擾的教師給予嚴厲懲罰,能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伸手必被捉且無法再從事教職,避免之后再有孩子受傷,也促使教師控制自己的行為,嚴守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底線。”
針對言語騷擾予以行政處罰有先例,有原告提起訴訟獲賠近十萬
察時局注意到,從司法實踐而言,近年來,因言語構成性騷擾并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例并不鮮見。
2020年6月,上海楊浦公安機關接到女子王某報警稱男同事徐某多次對其發送騷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干擾正常生活,當地公安對此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200元。
2020年年底,該女子對男子提起民事訴訟,2021年3月,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8000余元,并責令其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
該案也是民法典實施后,上海出現的首例職場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楊浦法院針對此案表示,本案明確,“不當言語”也可構成性騷擾,對維護女性人格尊嚴起到正向引導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首次將人格權獨列一編,人格權編最為重要的變化之一就是對此前一直懸而不決缺乏明確定義的“性騷擾”賦予較為清晰的界定,這也為今后司法執法部門懲處“性騷擾”給予立法支持。
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在民法典頒布后,多地都曾涌現針對性騷擾的提告現象, 除上海之外,今年6月,重慶也出現類案,張某住院時遭遇住院男子蔣某撫摸身體后報警,公安機關對蔣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行政處罰,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張某獲賠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察時局注意到,除民法典就性騷擾予以明確規定,以更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格權益之外,今年10月新修訂即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也就“性騷擾”作出列舉式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理萬曾撰文表示,民法典有關防治性騷擾的規定,正是激活和引導了后續立法進程,開放型的條文結構既為認定性騷擾提供了一般性標準,也鼓勵相關法律積極形成特定領域的性騷擾防治規則。
教師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專家呼吁性騷擾也應終身禁業
一個值得注意的變化是,得益于法治環境的日臻完善,目前針對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的保護愈加嚴格。
就在不久之前,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指導意見再度重申《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精神,明確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該指導意見發布后,多地陸續判決終身禁業“第一案”,如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即在意見發布首日,一審判決王某某因多次故意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從瀘州案例來看,該教師雖僅被治安處罰但亦被剝奪教師資格。呂孝權指出,從目前司法實踐看,終身從業禁止主要適用于性侵害,即刑法所規定的強奸、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等刑事犯罪行為,“基于對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特殊保護等原則,未來教職人員等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人員出現性騷擾等違法行為,即使不構成犯罪僅受到治安處罰,也應考慮適用終身從業禁止。”呂孝權說。
李瑩則提出,在防治性騷擾和性侵害時,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為嚴格,但具體而言,也應綜合考慮具體行為人的行為。“如果是非常輕微的違法行為,從業禁業不應一禁到底,可嘗試分級式應對。”
維權仍需完善法律制度,社會支持系統應鼓勵對性騷擾說不
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盡管針對預防懲處性騷擾有了更為完善的法律制度環境,但從法律層面而言,目前仍缺乏對何為性騷擾更為明確具體的定義。
呂孝權認為,這使得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為執法賦予統一標準,對性騷擾的判定和懲處往往更依賴執法司法部門的自由裁量。
他表示,目前性騷擾仍歸屬于民事侵權案件,公安機關接報案后,在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里,并無“性騷擾”這一事由,往往需要基層自由裁量,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立為治安案件或強制猥褻等刑事案件,“案件要達到治安案件或刑事立案標準才能立案,相對而言立案標準較高。”呂孝權說。
他提及,在實際的執法中,有些執法機關在判定性騷擾時還會考慮施害方在行為中是否為主觀故意,“但我認為,這只跟受害人對實施騷擾行為的感覺有關,我是不是感覺被冒犯,心理上是否有傷害,執法機關可能并不需要考慮施害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騷擾的意圖。”呂孝權說。
李瑩則認為,目前民法典對性騷擾有比較明確的定義,按照現有規定,執法司法部門已能有較為清晰的判斷。“從普法和執法的角度,我們當然希望定義能更為詳細,大家都更好的執行,但性騷擾的具體行為很難窮盡,且目前的司法實踐經驗足以判斷何為性騷擾。”
近年來,有關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多次引發輿論關注,如何保護女性權益也多次成為討論焦點,呂孝權認為,要真正對性騷擾說不,保護女性權益,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之外,女性本身在遭遇性騷擾時也要積極維權,“證據始終是被害人有效維權的前提和基礎。”他表示,目前言語騷擾取證相對容易,“聊天記錄截圖至公證處公證即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但在一些私密場所的性騷擾則取證較為困難。”
呂孝權提醒,在遇到性騷擾時,受害人要及時隱蔽的錄音錄像取證,被對方騷擾或侵害后,要及時撥打110報警,便于民警認定被害人是否對行為有排斥,同時有助于民警及時勘驗現場取證,他也提示,若造成心理或者身體創傷,一定要及時去醫療機構取證并予以治療。
李瑩認為,除了女性自身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權利意識之外,用人單位、學校也應建立并激活有效的防性騷擾的機制,及時與公安部門、司法部門形成合力,給予正向反饋,“不出雷霆手段、不亮劍,談何保護?”李瑩說。
她提及,近年來的很多案件都反映一個共性問題:“很多女性站出來反而受到二次傷害,也沒有得到公正的處理結果,所以就不敢站出來,對性騷擾說不還遠遠不夠。”她認為,社會各界構建有效有力的支持系統永遠是重要的,“社會輿論要進一步摒棄受害人有錯論,減輕受害者的道德壓力,只有這樣才能讓女性沒有害怕和顧忌的勇敢站出來,對性騷擾say no。”
采寫:南都記者 蔣小天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