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2020)湘0102民初16448號)顯示,內蒙古福瑞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瑞股份”,SZ:300049)因涉一起“醫療產品責任糾紛”被訴。
法院一審判決,福瑞股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彭某經濟損失1147639.65元;駁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彭某訴稱,因患有丙型××,聽病友介紹被告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可以使用藥物免費治愈該病,遂于2017年12月28日到湘雅二醫院通過正常掛號就醫方式找到蔣永芳。蔣永芳告知彭某除患有丙型××外還同時患有××,不可以使用醫院的治療丙型××的藥物,但是可以使用一款由內蒙古福瑞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銷售的印度仿制藥的俗稱“吉三代”進口藥物,并且說明該藥物可以治愈原告的丙型××,向彭某推薦了該公司的工作人員龔亮。經過溝通,龔亮告知彭某可通過服用該款“吉三代”藥物治愈丙型××,后彭某按照龔亮指示通過網絡購物流程以15800元一療程的高價(有市場交易價格為5000到7000元不等)從該公司處購買了印度仿制“吉三代”,并按蔣永芳和龔亮的囑咐服用,且每月定期到醫院檢查。
彭某服用該藥物前期的兩個月原告的身體狀況良好,而且丙型××也控制的非常好,到第三個月時,2018年3月26日,突感身體不適,遂到耒陽市人民醫院檢查發現,轉氨酶已經達到2000多。2018年3月28日轉至湘雅二醫院處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肝性腦病;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毒性××乙+丙型,肝腎綜合癥等。
法院認為,被告內蒙古福瑞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過錯:一是作為藥品“吉三代”的銷售者,明知其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通過與彭某簽訂合同的形式違規銷售藥品,逃避國家監管,存在過錯;二是通過藥品外包裝可知,藥品“吉三代”屬于處方藥,應當在醫生的指導下購買和服用,而該公司沒有遵守相關規定,直接將藥品銷售給彭某,存在過錯。
原告彭某作為患者,直接購買藥品“吉三代”,也存在以下過錯:一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彭某購買藥品應當通過正當合法渠道,因此,其通過非法渠道購買藥品,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二是通過原告提交的食藥監官網2016年第11期藥物警戒通訊,其應當知道患有××和××的患者因服用吉三代而造成肝衰竭的風險,且“吉三代”藥品屬于處方藥,原告仍然購買藥品“吉三代”服用,也存在過錯。
法院經綜合考慮,認定對于原告的損失,原、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
資料顯示,此次卷入“醫療產品責任糾紛”的福瑞股份,主要業務包括肝病領域的藥品生產與銷售、診斷設 備研發與銷售、醫療服務相關業務,生產的主要藥品為復方鱉甲軟肝片。(記者 牛荷)
關鍵詞: 福瑞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