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祖名股份”,836494 已退市)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對發行人及董事長蔡祖明報告期前的行賄事項,未報告是否因該事項報告期內被追究法律責任,亦未及時披露該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32號)第七條的規定,并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3號)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濱江區,是集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全國大型豆制品生產企業,目前擁有安吉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揚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祖名豆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全資子公司。蔡祖明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2.11%。蔡祖明擔任祖名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
2016年3月22日,祖名股份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主辦券商為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祖名股份股票自2019年3月14日起終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2020年8月13日,祖名股份A股首發過會,擬登陸深交所中小板,保薦機構與主承銷商為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32號)第七條規定: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
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及時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相應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必要時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 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 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 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對發行人及董事長蔡祖明報告期前的行賄事項,未報告是否因該事項報告期內被追究法律責任,亦未及時披露該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32號)第七條的規定,并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3號)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2月3日
關鍵詞: 祖名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