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概股,趣店QD)連續2次因勞動爭議敗訴被判決賠償,之后又因此連續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文書((2020)京0108執13475號)顯示,被執行人為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執行法院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立案時間為2020年8月13日,執行標的為338213元。
文書((2020)京0108執14615號)顯示,被執行人為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執行法院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立案時間為2020年8月17日,執行標的為167661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這2次被執行人都是因為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與其離職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中敗訴所致。
其中,文書((2020)京0108執13475號)起因是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江某勞動爭議。2020年6月4日,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1民終3866號)顯示,一審判決:一、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江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萬元;二、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江某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間的工資9195.4元;三、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江某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間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69017.78元;四、駁回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快樂時代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而文書((2020)京0108執14615號)起因是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夏某平勞動爭議。2020年6月4日,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1民終3865號)顯示,一審判決:一、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夏某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3054.43元;二、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夏某平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間的工資5594.11元;三、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夏某平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間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9012.93元;四、駁回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快樂時代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專注于為大學生和更多信用優質人群提供分期服務,致力成為中國最大的分期購物平臺。北京快樂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目前主營趣分期和來分期兩大業務模塊。羅敏為第一大股東、董事長、經理,持股21.04%。北京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侖萬維,300418.SZ)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9.21%。
趣店官網顯示,趣店集團(NYSE:QD)創立于2014年3月,是中國領先的金融技術服務公司。趣店旨在憑借科技能力賦能金融機構,助其提升營銷和經營效率,讓金融機構的多樣化金融產品與全網場景流量高效連接。2017年10月18日,趣店集團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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