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對合眾人壽南通中支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出罰單。
合眾人壽南通中支存在內部審批流程不規范、未在營銷員離職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收回執業證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決定對其予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 址:南通市姚港路6號方天大廈4樓401室及6樓601室
主 要 負 責 人:馬樹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合眾人壽南通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合眾人壽南通中支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內部審批流程不規范。2019年4月16日陳某某被免去合眾人壽南通中支臨時負責人職務,調整為營銷培訓部負責人,但在之后的內部審批流程出現以下未按權限審批的情況:一是財務費用審批超權限。2019年8月至9月,合眾人壽南通中支四筆財務憑證的費用報銷單上審批簽字欄的審批節點“中支總”和附件上“總經理意見”欄簽名均為“陳某某”。二是文件簽報審批超權限。2019年7月至8月間,3份銀代部文件簽報流程中顯示“陳某某,同意”的審批意見。
二、未在營銷員離職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收回執業證。2019年1-9月期間內,合眾人壽南通中支終止保險代理合同的營銷員共106人,截至現場檢查日(2019年11月22日),共計收回了營銷員執業證48份和執業證遺失說明2份,尚有56位已離職營銷員的執業證未收回。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人事任免文件、相關履職行為證據、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內部審批流程不規范的行為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分局決定對合眾人壽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未在營銷員離職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收回執業證的行為違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合眾人壽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合眾人壽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