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簡稱“東方金誠”)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東方金誠對個別項目開展評級作業時,未嚴格履行行業規范、業務規則及公司制度,調整評級標準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數據計算錯誤,分析結論存在矛盾,公司質量控制執行不力。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東方金誠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一致性原則,對同一類評級對象評級,或者對同一評級對象跟蹤評級,應當采用一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序。評級標準有調整的,應當充分披露。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遵守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分析。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證券評級機構發出警示函,對責任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整改。
證券評級機構逾期未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評級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對個別項目開展評級作業時,未嚴格履行行業規范、業務規則及公司制度,調整評級標準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數據計算錯誤,分析結論存在矛盾,公司質量控制執行不力。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嚴格落實《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實,強化人員合規風控意識,切實提高業務合規管理水平,于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