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券商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一審輸了還得支付100元受理費,到底所為何因?
半年前,因商標申請被駁回,廣發證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了法庭。
3月2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發布了該案的判決書,法院認為廣發證券申請注冊的 “廣發私募托管寶”商標,與廣發銀行旗下“廣發 Smart E-Pay”商標、“廣發智能網點”等五個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最終,一審判決駁回了廣發證券的訴訟申請,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廣發證券負擔。
同時,法院還表示,基于現實中廣發證券和廣發銀行的類似商標已實際客觀形成共存的歷史現狀,對于既存的已經注冊的相關商標予以維持不變,但對于新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嚴格依現有法律法規審查核準。
這也意味著,未來廣發證券申請帶有“廣發”字樣的商標,將面臨嚴格的審核。由于此案例的判決,甚至是金融圈其他類似的機構,例如中泰證券、中泰信托等名字相似、但完全獨立的兩個公司而言,注冊商標的審核都將變得嚴格。
商標申請被駁回,廣發證券告上法庭
案件的起因是,2018年3月6日,在私募資產托管與外包運營管理方面擁有豐富經驗的廣發證券,申請注冊了第29461302號“廣發私募托管寶”商標。
2019年7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廣發私募托管寶”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駁回了商標的復審服務。
不過,廣發證券卻認為:
第一,“廣發私募托管寶”與引證的第12816765號“廣發Smart E-Pay”商標、第12816743號“廣發Smart Pay”商標、第22033585號“廣發寬支付”商標、第9365588號“廣發智能網點”商標、第7286518號“廣發真情卡”等五個商標的持有人(均為廣發銀行)簽有同意商標共存注冊性質的協議;
第二,“廣發私募托管寶”系廣發證券已注冊的 “廣發,GUANGFA”、“廣發證券”商標的延續注冊,并且“廣發證券”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考慮到“廣發私募托管寶”商標與五引證商標使用行業的區別及現實中兩家的類似商標已實際客觀形成共存的歷史現狀,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再附以商家名稱等其他要素完全可以區分服務的來源,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第三,“廣發私募托管寶”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五引證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廣發私募托管寶”指定使用在36類3602類似群的資本投資、股票和債券經紀、金融評估(保險、銀行、不動產)、發行有價證券服務是使用在證券領域,而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在36類3602類似群的銀行服務是使用在銀行領域,二者明顯不同,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所以,廣發證券認為“廣發私募托管寶”商標與五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依法應獲準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商標注冊。
于是,廣發證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了法庭。2019年9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立案,2019年10月9日開庭。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訴訟申請
雖然廣發證券列出了三大理由,但卻被法院審理后一一駁回。
法院認為:
首先,“廣發私募托管寶”和五引證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按我國法律規定分屬不同類型的金融企業的不同經營范圍,但綜合考慮這些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場所、提供者、對象等各項因素后,再施以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可知,二者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具有較大關聯性,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其次,“廣發私募托管寶”與五引證商標均含有相同的顯著識別中文漢字“廣發”,在商標該顯著識別部分的文字構成、字序含義、呼叫發音方面完全相同,在商標構成要素、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存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
最后,廣發證券所謂的已與五引證商標的持有人簽屬同意商標共存注冊性質的協議,從內容上來看,實質上是廣發證券允許五引證商標持有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廣發,GUANGFA”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合同,并非是關于商標共存注冊的協議約定。
2019年10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廣發證券負擔。
如不服判決,雙方當事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廣發”字樣商標或面臨注冊難題
1991年,廣發證券成立時為廣發銀行的證券金融部,后來由于國家要求分業監管給劃分出來了。2010年,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成功上市,吉林敖東和遼寧成大成為廣發的兩大股東,持續至今。
廣發銀行則成立與1988年,目前大股東為中國人壽,持股比例為43.69%,國網英大和中信信托分別持股15.65%。
從股權的角度來看,廣發證券和廣發銀行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公司,所以才有了上述商標申請的糾紛。
在審理中,法院還表示,基于現實中廣發證券和廣發銀行的類似商標已實際客觀形成共存的歷史現狀,對于既存的已經注冊的相關商標予以維持不變,但對于新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嚴格依現有法律法規審查核準。
這也意味著,未來廣發證券申請帶有“廣發”字樣的商標,都將面臨嚴格的審核。甚至是金融圈其他類似的機構,例如中泰證券、中泰信托等名字相似、但完全獨立的兩個公司而言,注冊商標的審核都將變得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