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上饒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饒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江西鄱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鄱陽農商行”)借貸搭售保險,中國銀保監會上饒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其罰款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江西鄱陽農商行成立于1999年6月20日,注冊資本2.9億人民幣,王斌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鄱陽縣澤浩建材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江西鄱陽農商行違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