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交所網站消息,深交所近日發布關于對啟明維創(上海)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啟明維創(上海)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作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透景生命”證券代碼:300642)5% 以上股東,啟明維創(上海)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于2月5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2月3日,該中心持有透景生命股份比例由10.48%降低至5.17%,變動比例為5.31%;其中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主動減持5.21%,因透景生命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被動稀釋0.1%。該中心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能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停止賣出透景生命股份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該中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的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后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并及時通知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報告和公告其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等信息,并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