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上海世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世基投資”或“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經查,上海世基投資資金管理混亂,未建立相應的財務授權審批制度。
上海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反映出上海世基投資內部控制不健全,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世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上海世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資金管理混亂,未建立相應的財務授權審批制度,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不健全,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并檢查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25日
關鍵詞: 上海世基投資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