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山東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魯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顯示,山東省商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在董事長、總經理未經任職資格審查實際履職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山東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40萬元。
山東省商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前身為三江航天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由山東省商業集團重組而來。根據2012年3月22日《中國銀監會關于三江航天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重組后續變更事項的批復》,重組完成后,三江航天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山東省商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山東省商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為山東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魯商集團”)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魯商集團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