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9號)顯示,經查明,深圳市恒富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富匯通”)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發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恒富匯通發行深圳恒富盈叁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產品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二、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
恒富匯通在發行深圳市恒富添翼捌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通過股東深圳恒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富集團)與投資者簽訂《回購協議》,約定如果合伙企業未能向投資者分配出資及全部收益金額,則由恒富集團受讓投資份額,受讓價格為投資者出資金額與產品預期收益之和。
三、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恒富匯通在發行深圳恒富盈叁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等7只私募基金產品的過程中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未對存續的28只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四、侵占基金財產
恒富匯通將私募基金產品深圳恒富智選貳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深圳恒富盈叁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共計2250萬元投資款轉至向某、戴某個人銀行賬戶。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轉移款項均未歸還。
深圳證監局認為,恒富匯通發行8只私募基金產品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占基金財產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王富貴、王天貴、劉莎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深圳證監局定:
1.對深圳市恒富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2.對王富貴、王天貴、劉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深圳市恒富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等。恒富匯通為深圳恒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當事人王富貴任恒富匯通執行董事,總經理。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 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9號
當事人:深圳市恒富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富匯通或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福華路355號崗廈皇庭大廈25F。
王富貴,男,1962年6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恒富匯通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2019年3月28日之后任職)。
王天貴,男,1970年8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恒富匯通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2015年9月18日至2019年3月28日任職)。
劉莎,女,1975年2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恒富匯通合規風控負責人。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恒富匯通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恒富匯通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發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恒富匯通發行深圳恒富盈叁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產品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二、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
恒富匯通在發行深圳市恒富添翼捌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通過股東深圳恒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富集團)與投資者簽訂《回購協議》,約定如果合伙企業未能向投資者分配出資及全部收益金額,則由恒富集團受讓投資份額,受讓價格為投資者出資金額與產品預期收益之和。
三、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恒富匯通在發行深圳恒富盈叁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等7只私募基金產品的過程中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未對存續的28只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四、侵占基金財產
恒富匯通將私募基金產品深圳恒富智選貳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深圳恒富盈叁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共計2250萬元投資款轉至向某、戴某個人銀行賬戶。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轉移款項均未歸還。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私募基金產品協議、《回購協議》、公司情況說明、相關銀行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恒富匯通發行8只私募基金產品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占基金財產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
王富貴、王天貴、劉莎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后,恒富匯通、王富貴、王天貴、劉莎提出書面申辯。恒富匯通在申辯意見中稱,公司已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并無侵占基金財產行為,請求減免行政處罰;王富貴在申辯意見中稱,其不具備專業投資能力,公司主要由職業經理人運作,請求減免行政處罰;王天貴在申辯意見中稱,其掛名擔任恒富匯通的法定代表人,未實際參與恒富匯通任何經營活動,《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其違法的內容不實;劉莎在申辯意見中稱,其已充分履行職責,但未參與恒富匯通私募基金產品設計、募集、銷售過程,對恒富匯通違法違規事項不具有決定權,請求減免行政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恒富匯通申辯意見與我局查明事實及現有證據明顯不符,依法不予采納;王富貴、王天貴先后任職恒富匯通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劉莎為恒富匯通合規風控負責人,均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相關申辯意見不能排除上述人員法律責任或構成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事由,對上述人員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我局決定:
1.對深圳市恒富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2.對王富貴、王天貴、劉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26日
關鍵詞: 恒富匯通私募4宗違規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