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35號、41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財險南京市城南支公司”)存在虛列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經查,中國人保財險南京市城南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7月至8月,中國人保財險南京市城南支公司在“其他費用”科目下列支4筆保單配送服務費,合計金額44.91萬元,上述資金實際用于清償積欠某某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代理銷售車險的手續費。上述保單配送服務事項實際并未發生。
上述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對公司處22萬元罰款。
此外,王媛作為中國人保財險南京市城南支公司經理,簽批上述虛列費用事項,對機構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給予王媛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35號)
被處罰人姓名:王媛
住址:南京市秦淮區頭條巷
身份證號:320112197105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城南支公司)虛列費用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8年7月至8月,人保城南支公司在“其他費用”科目下列支4筆保單配送服務費,合計金額449140元,上述資金實際用于清償積欠某某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代理銷售車險的手續費。上述保單配送服務事項實際并未發生。王媛作為人保城南支公司經理,簽批上述虛列費用事項,對機構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服務費列支財務憑證、服務費列支匯總表、公司及相關人員出具的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王媛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41號)
被處罰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區長白街346號
主要負責人:王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城南支公司)虛列費用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城南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7月至8月,人保城南支公司在“其他費用”科目下列支4筆保單配送服務費,合計金額449140元,上述資金實際用于清償積欠某某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代理銷售車險的手續費。上述保單配送服務事項實際并未發生。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服務費列支財務憑證、服務費列支匯總表、公司及相關人員出具的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人保城南支公司處2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關鍵詞: 人保財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