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浙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8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存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2萬元。
浙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6號)顯示,當事人張雪芬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簡稱“中國人保財險”,股票簡稱“中國財險”,02328.HK)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準,于2003年7月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發起設立的、目前中國內地最大的財產保險公司,注冊資本122.5598億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保財險是“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CC,簡稱“中國人保”,601319.SH)旗下標志性主業。2003年11月6日,中國人保財險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成功掛牌上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