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70號)顯示,經查,常州博澤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常州博澤投資”)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常州博澤投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注冊及辦公地址為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常武中路18號常州科教城創研港2號樓1203-3,2018年9月常州博澤投資實際經營地變更為常州市鐘樓區經濟開發區桂花路28-3號,上述經營地址變更未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并辦理變更手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常州博澤投資管理的天晟均衡配置1號、恒盛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常州博澤投資管理的天晟均衡配置1號共有3名投資者認購份額,截至檢查之日常州博澤投資僅收集并保存1名投資者的基金合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常州博澤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常州博澤投資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常州博澤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常州博澤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你企業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注冊及辦公地址為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常武中路18號常州科教城創研港2號樓1203-3,2018年9月你企業實際經營地變更為常州市鐘樓區經濟開發區桂花路28-3號,上述經營地址變更未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并辦理變更手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你企業管理的天晟均衡配置1號、恒盛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你企業管理的天晟均衡配置1號共有3名投資者認購份額,截至檢查之日你公司僅收集并保存1名投資者的基金合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企業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30日
關鍵詞: 博澤投資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