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71號)顯示,經查,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登大道”,002656.SZ)向其子公司廣州天河立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嘉小貸”)及廣州花園里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園里公司”)分別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最高額貸款授信各1億元,共計2億元,具體情況如下:
2018年4月10日,摩登大道作為保證人與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根小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立根小貸向立嘉小貸授予的1億元最高額貸款授信(實際發生借款8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8年12月20日,摩登大道全資孫公司廣州連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連卡福”)作為保證人與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國際銀行”)簽訂存單質押合同,約定以廣州連卡福存于澳門國際銀行的1.03億元定期存單為澳門國際銀行向花園里公司授予的1億元貸款授信提供有限責任擔保。立嘉小貸和花園里公司均為摩登大道控股股東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摩登大道對上述擔保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等規定。
林永飛作為摩登大道的實際控制人和時任董事長,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摩登大道及林永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摩登大道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摩登大道于2002年7月18日成立,注冊資本7,1億元,于2012年2余額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林永飛于2011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7日任摩登大道第二、三屆董事長、董事。摩登大道第一大股東為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4億股,持股比例28.56%,林永飛為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70%。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71號
關于對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飛:
經查,我局發現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登大道)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8年4月10日,摩登大道作為保證人與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根小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立根小貸向廣州天河立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嘉小貸)授予的1億元最高額貸款授信(實際發生借款8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8年12月20日,摩登大道全資孫公司廣州連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連卡福)作為保證人與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國際銀行)簽訂存單質押合同,約定以廣州連卡福存于澳門國際銀行的1.03億元定期存單為澳門國際銀行向廣州花園里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園里公司)授予的1億元貸款授信提供有限責任擔保。立嘉小貸和花園里公司均為摩登大道控股股東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摩登大道對上述擔保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等規定。
林永飛作為摩登大道的實際控制人和時任董事長,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摩登大道及林永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