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稅總局武漢稽查局接連公布多則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5家公司存在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對下游企業開具發票的違法情況,涉及接受虛開票醫藥企業數量高達67家。其中,北京宏德醫藥有限公司(“公司”)涉嫌接受5份虛開增值稅普票。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86號)顯示,武漢達晶力廣告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1日對下游企業開具了149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向北京宏德醫藥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份,發票代碼為4200171320,發票號碼為30671386 -30671387。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75號)顯示,武漢鑫保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1-6月開具150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向北京宏德醫藥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份,發票代碼4200164320,發票號碼64911799-64911801。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致電北京宏德醫藥有限公司相關部門,對方聽到是記者后直接掛斷電話,此后多次撥打再無人接聽。隨后,記者又發送采訪函至企業郵箱,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國務院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指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該行為被定性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同時,《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年第8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顯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天眼查顯示,北京宏德醫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冊資本為120萬元,馬國寶為其100%控股股東及實際受益人。4年前,該公司曾因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信息而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2016年,該公司曾因勞動爭議而被田春雨起訴。
記者注意到,該公司股東曾被他人和企業起訴,或被處以相關行政處罰。2016年10月,因北京百美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06年5月違法開工建設位于平谷區興谷開發區辦公樓等2項(醫藥研發生產基地(一期)建設)項目,公司被處以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6.50萬元的罰款;2017年,該公司的股東北京百美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曾因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而被上海邁柏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起訴。
關鍵詞: 北京宏德醫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