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局網站消息,近期,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遭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因其2017年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審計意見信息披露錯誤、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
一、對華新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汪冀華、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馬能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華新能源財務負責人王琪瑞、華新能源子公司西安新環能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革運、華新能源董事會秘書汪博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萬元、5萬元、3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具體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
當事人: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能源或公司),1998年7月23日成立,住所:陜西省西安市。
汪冀華,男,1966年3月出生,2016年11月任華新能源董事,2017年6月任公司董事長,住址:陜西省西安市。
馬能財,男,1981年10月出生,2017年6月前任華新能源董事長兼總經理,2017年6月任公司總經理,住址:陜西省西安市。
王琪瑞,男,1969年4月出生,華新能源財務負責人,住址:陜西省西安市。
王革運,男,1968年11月出生,華新能源子公司西安新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環能源)副總經理,住址:陜西省西安市。
汪博勛,男,1992年3月出生,華新能源董事會秘書,住址:陜西省西安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華新能源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華新能源、汪冀華、馬能財、王琪瑞、王革運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并要求聽證;我局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華新能源2017年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審計意見信息披露錯誤
根據華新能源2017年年度報告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審計報告,華新能源2017年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審計意見類型為“保留意見”,且含有三個保留事項。公司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中將審計意見類型錯誤披露為“標準無保留意見”,且未披露相關保留事項。2018年5月2日公司發布《關于股票暫停轉讓的公告》,公司股票自5月2日起停牌;2018年5月3日公司發布《2017年年度報告更正公告》,對上述披露錯誤進行更正。
華新能源董事會秘書汪博勛和財務負責人王琪瑞未能勤勉盡責,是導致上述信息披露錯誤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員;華新能源董事長汪冀華、總經理馬能財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有主管責任。
二、華新能源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
2015年5月,華新能源及子公司新環能源與新疆可克達拉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簡稱可克達拉公司)簽署《霍爾果斯循環經濟一體化產業園及余熱綜合利用項目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EPC)》、《霍爾果斯循環經濟一體化產業園及余熱綜合利用項目(一期)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EPC)》(以下簡稱新疆項目),合同金額合計22.72億元。2015年12月,新疆道建能源有限公司(簡稱道建公司)成立,華新能源及新環能源與道建公司重新簽訂合同,新疆項目發包主體更換為道建公司。該項目于2015年5月開工建設,2017年底因相關環境評估未批復停工,截至調查結束日仍處于停工狀態。
華新能源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新疆項目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合同完工進度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按賬面已投入工程成本及項目預算數計算出新疆項目完工進度為98.95%,并據此確認收入、成本。經查,新疆項目實際完工進度未達到98.95%,華新能源對上述項目2016、2017年完工進度及收入、成本確認存在差錯,導致公司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6.01億元、虛增營業利潤1.84億元,虛增金額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50.25%、64.79%;2017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2.62億元、虛增營業利潤0.8億元,虛增金額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28.39%、43.72%。
負責新疆項目建設和管理的新環能源副總經理王革運、華新能源財務負責人王琪瑞未能勤勉盡責,是導致公司相關年度報告營業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的直接責任人員;2016年年報的報告期內馬能財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汪冀華任董事,但實際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及管理;2017年年報的報告期內汪冀華擔任公司董事長,馬能財擔任公司總經理,上述二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有主管責任。
以上事實,有華新能源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情況說明、合同協議、項目資料、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在聽證過程中,華新能源及汪冀華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董秘到崗時間短經驗不足,2017年報審計定稿時間晚,信息披露倉促導致出錯;公司更正、停牌等補救措施,未產生嚴重后果和影響,申請減輕處罰。2.受環評等客觀因素影響,停工拆除部分設備,導致現場工程進度與財務核算工程進度存在較大差異,出現公司2016、2017年報財務問題,公司也存在管理問題,但無主觀故意,申請免予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馬能財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年報披露時間緊迫,缺乏管理經驗,發現2017年報披露錯誤積極改正,未對公司及投資人造成重大影響;信息披露非其主要職責,處罰過重,申請免予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2016年、2017年年報財務問題是工程實際進度和財務確認時點不一致造成,非主觀意愿,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申請免予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王瑞琪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非財務負責人,不應對2017年報審計意見披露錯誤負有直接責任,申請不予處罰。2.財務人員在2016年、2017年年報財務問題上不存在主觀故意,屬于工作失誤,申請免予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并提交證據,用以證明其僅為公司會計主管,并非財務負責人。
王革運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僅是新疆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年報中項目完工比例確認差異問題并非本人職責和專業領域,申請免予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華新能源在聽證會上提出仍在收集證據,并將于7月5日前向我局提供,但實際未能提供。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年度報告是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年審機構對年度報告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是年報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也是投資者最關注的問題。華新能源對審計意見類型披露錯誤并對保留意見未予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第二,關于華新能源新疆項目98.95%的賬面完工進度不符合項目實際完工進度問題。我局在案件調查中調取了公司相關合同、財務憑證、監理報告等資料,約談了項目相關人員,實地走訪察看了項目實際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客觀、審慎地測算出工程進度。我局多次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工程進度主張,但當事人始終未能提供。聽證中當事人亦對我局關于新疆項目工程進度及會計核算差錯的認定均表示認可。因此,我局認定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的事實依據充分。
第三,關于王琪瑞的責任問題。根據已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王琪瑞實際履行了公司財務負責人職責。王琪瑞在未獲取正式審計報告、未核實保留意見的情況下,將通過QQ方式從現場審計人員周某處獲悉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及審計報告文號告知董秘汪博勛,由汪博勛告知券商予以披露。王琪瑞作為財務負責人,在年報信息形成、編制及傳遞中承擔相應責任,其未對2017年審計報告簽字簽章等形式要件進行必要審核,未充分關注和核對相關保留事項,對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審計意見類型披露錯誤,且未披露相關保留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公司財務部根據工程部提供的《月度工程進度報告》確認每月完工量,相應進行成本結轉及收入確認。財務負責人王琪瑞對公司經營情況有重大影響的新疆項目僅依據工程項目相關書面資料進行財務上核算,未履行現場核查工作,未通過其他方式驗證、發現工程項目資料存在的問題,從而導致2016年和2017年年報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虛增,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第四,關于王革運的責任問題。王革運作為新環能源副總經理,是華新能源新疆項目的現場負責人,負責對工程部向財務部報送的工程進度表等材料進行審定,對報送的工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新疆項目組提供的月度進度表與項目實際進度存在差異,最終導致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報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虛增,王革運作為新疆項目管理人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第五,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信息披露違法處罰以客觀違法結果為導向,并不以當事人具有主觀故意為處罰前提。當事人以不存在主觀故意為由申請免予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六,我局在審理中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事實、及時改正和配合的情節,以及本案的社會影響等因素。
綜上,我局對本案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五條規定:“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市場主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該辦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構成該辦法第六十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應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案件調查期間,公司及汪冀華、馬能財、王琪瑞、王革運、汪博勛等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工作,態度良好,且調查前已主動對2017年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審計意見披露錯誤進行了更正。同時,華新能源股票交易規模較小,2016年年度報告至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期間亦未發生增發、配股等重大事項,違法行為對投資者和市場造成的危害程度較輕。上述情形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華新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汪冀華、馬能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王琪瑞、王革運、汪博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萬元、5萬元、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 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