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布民事判決書顯示,賈躍亭旗下的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被聯通云數據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以合同糾紛為由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判決,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支付聯通云數據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合同款840萬元,違約金168萬元,律師費12萬元,共計支付1020萬元。
愉快合作一年后,樂視子公司單方面毀約
2016年,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被告”)與聯通云數據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以下簡稱為“原告”)簽訂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位于江蘇省聯通的IDC機房租用端口及機柜;被告于該協議生效后,每次接到訂單后20個工作日內為原告開通或調整業務;協議有效期為1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一年;計費方式為按自然月計費,新端口開通后次月1日為計費起始日;每月1至10日為對賬日,原告在對賬日期間向被告提供上月的帶寬流量數據及圖表,被告核對確認后,按照雙方確認數據作為付費依據,每季度付費一次;資費標準包括機柜使用費、IP地址使用費及帶寬使用費。
被告應按期支付費用,如逾期支付則原告有權關閉網絡端口暫停服務;如逾期支付費用超過30日,則對方有權停止供電、終止服務并終止協議,因欠費導致的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終止協議視為被告單方面違約造成,由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按照欠費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欠費總額的20%。
簽訂后被告按照約定提供服務至2016年12月31日,因雙方無異議故協議有效期順延1年。原告于2017年1月1日繼續提供服務,后因被告逾期付款超過30日,《服務協議》于2017年4月30日終止。原告為徐州及揚州地區實際提供服務期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為南京地區實際提供服務期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僅于2017年4月支付了徐州及南京地區自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的服務費共計966 001.32元。
此外,雙方已確認除南京地區2016年12月377 584.09元外的其他費用確系經雙方確認的優惠金額,其中包含徐州、揚州及南京三地自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優惠費用合計2 186 886.37元,以及南京地區2017年4月優惠費用238 038元。雙方認定,在無優惠金額均同《無優惠費用統計表》中的金額,其中包含揚州、徐州及南京三地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服務費全額共計6 941 948.22元,
爭辯:168萬違約金太高
原告請求,在合同約定中,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合同款840萬元,違約金168萬元,律師費及公證費近13萬元,支付保全保險費2.06萬元。
被告辯稱:第一,《IDC主機托管服務協議》中約定了我方的聯系人為曹某,協議第10條約定聯系方式的變更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因對方主張經過我方確認的服務費系與我公司員工王某某確認,并非與曹某確認,故不認可對方主張的服務費金額。第二,對方主張的服務費包含了南京地區2016年12月的費用,該費用因對方口頭承諾給予優惠故未與我公司任何人員核對確認,按照原告口頭承諾優惠一個月的費用,南京地區2016年12月的服務費應當予以免除。第三,對方主張的違約金過高,申請法院予以酌減。
法院: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賠付1020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服務費計算方法,即要求被告支付以優惠系數1計算的南京等三地2016年全年費用、以優惠系數0.85計算的南京等三地2017年1月至3月費用及南京地區2017年4月優惠費用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費用,符合合同約定。
就原告主張的服務費具體金額,被告雖曾抗辯其郵件確認者并非合同約定的被告員工曹某,但原告提交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員工王某某系受曹某委托進行郵件確認,且被告于訴訟過程中亦認可了原告主張的除南京地區2016年12月外的全部費用。而南京地區2016年12月費用已由原告按此前慣例向被告發送郵件要求確認,被告主張因原告承諾免除該費用故未予確認,但就此未提交任何證據,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結合雙方當庭陳述及在案證據,本院確認南京等三地2016年全年無優惠服務費總額為6 941 948.22元,南京等三地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優惠費用總額為2 186 886.37元,南京地區2017年4月優惠費用為238 038元。對于被告應支付的服務費金額,本院在計算上述費用總合并扣除被告已支付費用后判處。
最終,法院判決,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支付聯通云數據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合同款840萬元,違約金168萬元,律師費12萬元。
資料:賈躍亭持股83.33%,成最終受益人
企查查資料顯示,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的三大股東分別包括: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50%)、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33.33%)、重慶戰略性新興產業樂視云專項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持股比例占16.67%)。
從股權穿透圖來看,樂視網(300104)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和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最終受益人都為賈躍亭,最終受益占樂視云計算有限公司股權的83.33%。
截止目前,樂視網發布公告稱,公司存在無法償還天津嘉睿2017年11月借款本息13.15億元(已抵消0.3億)的風險,截至2019年2月,已逾期金融機構借款類債務約20.84億元(含融創房地產代樂視網墊付中泰創盈貸款本息19.14億元)。截至目前,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債務處理小組最終未拿出可實質執行的完整處理方案、未給出與上市公司共同解決債務問題的計劃,上市公司未因債務解決方案獲得任何現金。
截至4月12日,賈躍亭持有樂視網92,404.037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3.16%,其中85,785.0114萬股已質押,占公司總股本的21.50%;其持有公司 92,395.3092 萬股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門凍結、輪候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