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證監局網站4月12日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浙江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越能源”)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2017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的情況。上述追溯調整的行為減少2017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618.81萬元,占調整前當期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19.17%,導致海越能源2017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
海越能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符之曉、史禹銘、黃振鋒分別時任海越能源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海越能源及符之曉、史禹銘、黃振鋒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符之曉、史禹銘、黃振鋒:
近期,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2017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的情況。上述追溯調整的行為減少2017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618.81萬元,占調整前當期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19.17%,導致你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符之曉、史禹銘、黃振鋒分別時任你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符之曉、史禹銘、黃振鋒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