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藥監(二辦)罰〔2020〕8號)。2020年7月10日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對環球(天津)醫療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中正在生產的GD2000型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中牙科病人椅所使用的驅動元器件為傳動電機。
經核實,該產品注冊時所使用的驅動元器件為液壓傳動。當事人擅自將驅動部件由液壓傳動變更為電機傳動,不符合經注冊的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產品技術要求(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號:津械注準20162550080)中2.11.7項爆裂壓力的要求,構成了未按照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的要件,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另,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4日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GD2000型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查,發現產品說明書中適用范圍“是用于各種牙科診斷和治療的醫療器械。”與經備案的說明書適用范圍“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是供醫療機構口腔醫學專業常規口腔檢查,診斷,治療用。”內容描述不一致,產品說明書中腳踏控制系統的部件圖片及操作說明等內容與經備案的說明書內容不一致。上述行為構成了生產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的要件,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環球(天津)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在本案調查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有關賬冊、票據、記錄等證據材料,積極評估產品安全性,采取了主動召回措施,降低產品潛在風險,綜合考慮涉案產品社會危害性小,且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69.19萬元。同時,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說明書與經備案的說明書內容不一致的行為,并給予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項罰款合計71.19萬元。
據天眼查APP顯示,環球(天津)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瑞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瑞康醫藥,002589.SZ),持股比例為95%。
瑞康醫藥官網顯示,瑞康醫藥集團成立于2004年9月21日,注冊資金15億元,旗下擁有130余家子公司,員工12000余人。公司于2011年6月在深圳A股上市,股票代碼002589,銷售網絡遍及全國31個省市,直接服務42000余家醫療機構,業務幾乎覆蓋所有規模以上國內外生產廠商的藥械流通領軍企業。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嚴格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出廠的醫療器械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醫療器械應當有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標簽的內容應當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通用名稱、型號、規格;
(二)生產企業的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及聯系方式;
(三)產品技術要求的編號;
(四)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產品性能、主要結構、適用范圍;
(六)禁忌癥、注意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內容;
(七)安裝和使用說明或者圖示;
(八)維護和保養方法,特殊儲存條件、方法;
(九)產品技術要求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還應當標明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醫療器械還應當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
(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
(三)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
(四)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藥監(二辦)罰〔2020〕8號
當事人:環球(天津)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1131055907XF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經濟技術開發區天直工業園10號B座
法定代表人:呂旭虹? 身份證:*******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住址:******
2020年7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對環球(天津)醫療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中正在生產的GD2000型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中牙科病人椅所使用的驅動元器件為傳動電機。經核實,該產品注冊時所使用的驅動元器件為液壓傳動。當事人擅自將驅動部件由液壓傳動變更為電機傳動,不符合經注冊的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產品技術要求(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號:津械注準20162550080)中2.11.7項爆裂壓力的要求,構成了未按照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的要件,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另,我局于2020年9月4日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GD2000型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查,發現產品說明書中適用范圍“是用于各種牙科診斷和治療的醫療器械。”與經備案的說明書適用范圍“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是供醫療機構口腔醫學專業常規口腔檢查,診斷,治療用。”內容描述不一致,產品說明書中腳踏控制系統的部件圖片及操作說明等內容與經備案的說明書內容不一致。上述行為構成了生產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的要件,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資質情況;
2.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調查筆錄,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注冊檢驗報告、注冊補充檢驗報告、設計開發評審報告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未按照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違法事實;
3、生產記錄流程卡、出廠檢驗記錄、情況說明,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情況及數量,以及當事人未按照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違法事實;
4、銷售明細、天津增值稅普通發票,證明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的數量、價格及本案的貨值金額;
5、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生產車間內無成品,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6、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經備案的說明書復印件、生產的GD2000型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使用說明書,證明當事人生產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連體式牙科綜合治療機的違法事實;
7、售后質量處理記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證明當事人履行了保證涉案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的責任及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8、產品利潤情況分析、原材料成本核算表及相關佐證材料,證明當事人所生產涉案產品的生產成本數額。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逾期未申請聽證,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有關賬冊、票據、記錄等證據材料,積極評估產品安全性,采取了主動召回措施,降低產品潛在風險,綜合考慮涉案產品社會危害性小,且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證:(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691900元。
同時,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說明書與經備案的說明書內容不一致的行為,并給予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所載明的繳款渠道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