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深圳市端盈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企業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變相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時更新等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蔡雪平作為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對企業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深圳市端盈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01月08日,法定代表人為天津康泰嘉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為天津康泰嘉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宜佰隆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99%和1%。
相關法規: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端盈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端盈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你企業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變相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時更新等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企業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26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蔡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蔡雪平(公民身份證號碼42012419******001X):
經查,深圳市端盈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端盈投資或企業)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變相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時更新等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對企業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