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數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知科技”,300038.SZ)股價今日開盤報3.66元,跌3.43%;截至收盤報3.91元,漲3.17%,成交額4.40億元,總市值45.82億元,換手率9.85%。12月24日,數知科技收報4.34元,跌19.93%;12月25日收報3.79元,跌12.67%。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3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97、203、204號)顯示,經查,數知科技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2019年度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12.06億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4.16億元,總計16.22億元。上述資金占用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判定,當事人張志勇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時任總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八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陳鵬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時憶東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數知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充分吸取教訓,完善內部控制,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督促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2020年年報披露前完成資金清償,并于2020年年報披露時專項披露資金占用情況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審核意見,自收到決定書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此外,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張志勇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司2020年年報披露前完成資金清償,消除上述違規行為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并加強學習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提升規范意識,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自收到決定書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對陳鵬、時憶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二人嚴格遵守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充分盡職履責,推動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指數科技成立于2004年9月10日,注冊資本11.72億元,于2010年1月8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11月5日,上海諾牧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57億股,持股比例13.38%。上海諾牧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大股東、實控人為張志勇,出資比例56.38%,最終收益股份93.41%。
張志勇自2009年2月15日至今任公司4屆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10月14日。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張志勇,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生于1963年11月,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通信專業高級工程師。1992年7月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工業經濟管理專業;曾任中冶建筑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財務處副處長,北京科奧高技術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副總經理,中國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濟師,冶金工業財務服務中心干部;2006年起任職于公司,現任公司董事長、總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北京數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197號
北京數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2019年度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120,591萬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41,635萬元。上述資金占用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完善內部控制,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督促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2020年年報披露前完成資金清償,并于2020年年報披露時專項披露資金占用情況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審核意見。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2月17日
關于對陳鵬、時憶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203號
陳鵬、時憶東:
經查,北京數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2019年度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120,591萬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41,635萬元。上述資金占用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陳鵬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時憶東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嚴格遵守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充分盡職履責,推動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關于對張志勇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204號
張志勇:
經查,北京數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2019年度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120,591萬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41,635萬元。上述資金占用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時任總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八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司2020年年報披露前完成資金清償,消除上述違規行為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并加強學習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提升規范意識,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你應自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關鍵詞: 數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