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河南省司法廳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訴前調解工作的規定(試行)》,明確包括小額訴訟在內的八類糾紛,應當引導當事人先行調解;五類不適用訴前調解的情況,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登記立案。
應當引導當事人先行調解的八類糾紛,包括小額訴訟糾紛、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額債務糾紛等。規定稱,當事人就這些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工作室先行調解。訴前調解應在30日內完成,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或當事人要求立案的訴請后7日內立案。
不適用調解的五類情況,包括所涉法律關系依法律規定不能調解的;起訴前已經訴外調解組織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同意委派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的除外);一個或多個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的;一個或多個當事人在國外或者境外且無法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等方式進行調解的;其他無法進行調解情形的。上述五類情況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登記立案。
規定要求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訴訟引導崗,并配備專職訴訟引導員,負責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糾紛進行甄別和分流,同時規定,先行調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