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楊某每月向物業交120元車位管理費,但發現其車門上有貓抓過的痕跡,且經常看見有野貓在地下停車場出沒,后將北京通州區某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今日(29日)上午,北京通州法院審結并通報此案,物業公司理應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賠償楊某的合理損失,金額為1.8萬余元。
經法庭審理查明,當事物業公司與楊某簽訂車位管理合同,楊某按時交納管理費用,楊某認為物業公司理應按照約定,保證為業主提供舒適安全的停車環境,所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并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
庭審中,物業公司不認可楊某車輛劃痕是野貓造成,但認可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確實有野貓出現過,也認可楊某確實向他們反映過這些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住宅小區停車場已售車位管理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的合同。楊某依約向物業公司交納車位管理費,物業公司理應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負責對停車場內設施、設備、交通指示標識的日常維護和保養,為楊某提供安全、衛生的停車環境。楊某主張車輛被貓抓傷的問題,并向法庭提交了視頻光盤以及事發時的報警記錄,物業公司雖不認可楊某的車輛被貓抓壞,但承認在地下車庫確實有野貓。
綜合楊某提供的證據情況以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履行服務合同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能為業主提供安全的停車環境,給楊某造成損失,物業公司理應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賠償楊某的合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