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7月13日訊 近日,中山區魯迅路維修改造,施工方在與職工街交匯處附近的魯迅路上挖了一個坑,且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結果“坑了”一輛出租車。按照法律規定,凡是由于施工設置路障不規范或者沒有設置路障造成事故的,施工方要承擔一定責任。
施工坑“坑了”出租車
昨日凌晨4時20分,的哥徐師傅拉著乘客經過中山區魯迅路與職工街交匯處時,由于他沒有注意到路上有一個坑,結果出租車左前輪一下子掉進了坑里,一側車身因輪胎陷入坑內導致底盤被路基刮到。“當時我前邊有一輛灑水車,本來就遮擋視線,再加上噴出的水霧也對視線有影響,同時夜間光線昏暗,我根本就沒看到這個坑,等到我發現時,已經來不及了。”徐師傅說,這個坑深度不超過半米,“坑不是在道邊,而是離人行道有一米遠。”
徐師傅說,當時他車上有三名乘客,幸運的是,車上包括他在內的四人均沒有受傷。事發后,徐先生撥打了報警電話,也聯系了保險公司。早上6時許,徐師傅找來一輛吊車,將被困的出租車吊了出來。
坑四周沒設置警示標志
徐先生表示,這個施工坑旁既沒有圍擋,也沒有警示標志,“既然施工了,最好將施工坑圍蔽起來,在前方設置提示牌,這樣大家伙兒離老遠就能看到。”
昨日上午,記者到現場走訪,在與職工街交匯的魯迅路東行外道上,被挖開一個三四米長,寬、深均不到半米的坑,坑底露出來一些保護管線的塑料管。記者在現場沒有看到施工人員。
附近的一位居民告訴記者,這個坑應該是11日夜間挖開的。
記者注意到,魯迅路東行方向的柏油路面已經被完全挖開。居民認為,路面挖開后,施工方應該及時處理,“施工沒完事,也應該在坑四周設立警示標志,從而降低市民出行的不安全因素。” 律師:施工方應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認為:“像這種在公共場所路面施工的,由于沒有設置警示牌造成車輛人員損傷的,施工方要承擔一定責任。車主可以要求施工方進行賠償,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