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關于對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唐延路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唐延路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審慎履行客戶資料審核責任。個別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問卷、兩融業務知識評測表、兩融業務開立申請表客戶簽名筆跡不一致,個別70歲以上客戶合格投資者申請表、風險揭示雙錄投資者意愿確認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銀行存款協議書客戶簽名筆跡不一致,個別客戶申請私募資管計劃合格投資者資料中其工作單位2019年10月25日提供其收入證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該單位已于2016年6月注銷,不符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八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反洗錢監控處置措施執行不及時。反洗錢管理系統2020年9月16日顯示5名客戶存在“使用同一IPMAC地址交易”的預警信息,9月18日營業部合規人員排查結論為“經與客戶聯系,客戶確認賬戶是本人操作”“排除可疑不上報”,通話記錄顯示與客戶通話時間為9月28日,不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對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公司應于2020年1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陜西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資料顯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1年7月10日正式同意和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業(證監機構字[2001]114號《關于同意和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業的批復》)。2001年8月8日,和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記注冊。2001年8月28日,和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正式運行。2012年11月9日,經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更名為“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方面,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0.38%。
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唐延路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唐延路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審慎履行客戶資料審核責任。個別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問卷、兩融業務知識評測表、兩融業務開立申請表客戶簽名筆跡不一致,個別70歲以上客戶合格投資者申請表、風險揭示雙錄投資者意愿確認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銀行存款協議書客戶簽名筆跡不一致,個別客戶申請私募資管計劃合格投資者資料中其工作單位2019年10月25日提供其收入證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該單位已于2016年6月注銷,不符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八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反洗錢監控處置措施執行不及時。反洗錢管理系統2020年9月16日顯示5名客戶存在“使用同一IPMAC地址交易”的預警信息,9月18日營業部合規人員排查結論為“經與客戶聯系,客戶確認賬戶是本人操作”“排除可疑不上報”,通話記錄顯示與客戶通話時間為9月28日,不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于2020年1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