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醫藥(002581.SZ)今日收到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138號后股價低開低走,收報8.48元,跌幅2.30%,成交額為2.07億元,換手率為6.13%。
關注函稱,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分別于2020年1月3日、1月20日就未名醫藥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5.07億元,以及控股股東以資產抵償資金占用款等事項向未名醫藥發出兩份關注函。未名醫藥于1月18日、2月20日披露相關關注函回復。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對上述回復內容高度關注,要求未名醫藥認真自查并補充說明以下情況:
1、未名醫藥在1月18日披露的關注函回復中稱用于償債的4項藥品技術評估價值為11,826.67萬元,吉林未名天人中藥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未名”)100%股權的賬面凈資產為18.13億元,而未名醫藥在2月20日披露的關注函回復中稱對吉林未名凈資產進行修正,修正后吉林未名凈資產為1,149.34萬元。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未名醫藥說明吉林未名前述兩次凈資產披露不一致且差異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未名醫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關于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是否存在誤導性陳述。
2、若吉林未名修正后的凈資產為 1,149.34 萬元,根據未名醫藥披露的深圳國量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的以2017年9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報告,吉林未名核心資產林下參的評估值為22.05億元。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未名醫藥補充披露上述評估的增值率,并結合吉林未名的行業地位、歷史業績、核心競爭優勢、客戶情況等,說明評估增值較高的原因,評估條件、評估假設的合理性,以及主要參數的選取依據、合理性及可實現性,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3、結合吉林未名實際凈資產情況、該林下參主要用途、前述評估的有效性、未來評估時限和增值的合理性等進一步說明控股股東資金占用事項是否屬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3.1條、第13.3.2條規定的情形,如是,要求未名醫藥董事會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3.3條和第13.3.4條的規定發表意見并披露,并及時提交股票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申請。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
4、要求未名醫藥自查說明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事項。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未名醫藥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并在2020年2月25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對外披露,同時抄報山東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未名醫藥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注冊資本65973.6萬元,于2011年5月20日在深交所掛牌,法定代表人為潘愛華。截至2019年9月30日,未名醫藥的前三大股東分別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高寶林、王和平,其持股比例分別為26.73%、16.51%、6.62%。2018年年報顯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為未名醫藥的控股股東。
天眼查數據顯示,吉林未名為未名醫藥的全資子公司,吉林未名成立于2003年8月21日,注冊資本15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潘愛華。
以下為關注函原文:
關于對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 138 號
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我部分別于2020年1月3日、1月20日就你公司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5.07億元,以及控股股東以資產抵償資金占用款等事項向你公司發出兩份關注函。你公司于1月18日、2月20日披露相關關注函回復。我部對上述回復內容高度關注,請你公司認真自查并補充說明以下情況:
1、你公司在1月18日披露的關注函回復中稱用于償債的4項藥品技術評估價值為11,826.67 萬元,吉林未名天人中藥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未名”)100%股權的賬面凈資產為18.13億元,而你公司在2月20日披露的關注函回復中稱對吉林未名凈資產進行修正,修正后吉林未名凈資產為1,149.34萬元。請你公司說明吉林未名前述兩次凈資產披露不一致且差異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你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關于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是否存在誤導性陳述。
3、若吉林未名修正后的凈資產為 1,149.34 萬元,根據你公司披露的深圳國量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的以2017年9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報告,吉林未名核心資產林下參的評估值為22.05億元。請你公司補充披露上述評估的增值率,并結合吉林未名的行業地位、歷史業績、核心競爭優勢、客戶情況等,說明評估增值較高的原因,評估條件、評估假設的合理性,以及主要參數的選取依據、合理性及可實現性,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3、結合吉林未名實際凈資產情況、該林下參主要用途、前述評估的有效性、未來評估時限和增值的合理性等進一步說明控股股東資金占用事項是否屬于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3.1條、第13.3.2條規定的情形,如是,請你公司董事會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3.3條和第13.3.4條的規定發表意見并披露,并及時提交股票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申請。請律師發表專業意見。
4、請你公司自查說明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事項。
請你公司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并在2020年2月25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我部并對外披露,同時抄報山東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