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安徽證監局近日公布的“關于對魯政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魯政平作為安徽鉅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瑞資產”)法定代表人,在銷售“鉅灃量化對沖一號證券投資基金”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承諾保本的情況。
魯政平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魯政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魯政平為鉅瑞資產的大股東、董事長,其持股比例為54%。
鉅灃量化對沖一號證券投資基金為鉅瑞資產的代表產品,其基金經理為魯政平。私募排排網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2月6日,鉅灃量化對沖一號證券投資基金近一年收益為-20.85%,其成立以來累計收益為-37.00%,累計單位凈值為0.6300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魯政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魯政平:
經查,你作為安徽鉅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銷售“鉅灃量化對沖一號證券投資基金”過程中存在向投資者承諾保本的情況。
你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