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宿州匯檢罰〔2019〕4號)顯示,宿州安科迪智能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宿州安科迪智能”)虛構服務貿易合同將境內資金轉移境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 號)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之附件1《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四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決定對宿州安科迪智能罰款22.1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宿州安科迪智能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注冊資本159.8萬人民幣,王惠東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第一大股東為昆山安科迪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9.5%,王惠東為昆山安科迪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實控人、最終受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 號)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之附件1《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四條規定規定: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不得以虛構交易騙取資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匯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