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今日消息,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印發。
《管理辦法》指出,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的 30%、60%、80%的比例進行補助(定額補助項目除外,下同)。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決策部署,對中部地區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深度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比例進行補助。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衛生項目建設資金原則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四省藏區衛生項目可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參照具體政策執行。所有項目中央補助投資實行總額控制,最高限額和定額補助額度按照醫療衛生領域建設專項明確的標準執行,對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補助比例按照具體工作方案中明確的補助標準執行。
《管理辦法》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屬于補助性質,各地方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負責開展本級項目前期工作,落實項目建設用地,籌集項目建設資金,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組織項目實施,確保完成建設任務。各地方要根據中央補助標準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對切塊打捆項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項目,避免項目分散加重地方籌資壓力。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同時,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建設資金的政策,除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外,切實落實省級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地方投資及時到位。
《管理辦法》還提到,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衛生健康(含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規模適當、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學。
(二)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或前期工作準備成熟。計劃新開工項目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已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投資計劃下達后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三)地方資金落實。
(四)已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模塊)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在同一規劃期內,同一項目此前未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為分年度展期執行的續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