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115號、116、117、118號,分別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玻璃”,股票代碼:300093)及公司第一大股東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羅偉廣等責任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間,金剛玻璃時任實際控制人羅偉廣所持金剛玻璃股份2128.71萬股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占公司總股本的9.86%,部分投資者自2018年4月3日起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平臺求證有關市場傳聞的真實性,金剛玻璃證券部工作人員雖關注到有關情況,但金剛玻璃未及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查詢相關信息,導致金剛玻璃遲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關于實際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間金剛玻璃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公司未向相關各方深入了解真實情況,未能及時知悉時任實際控制人羅偉廣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的重大事項,導致金剛玻璃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于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也不存在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的相關信息不真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金剛玻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羅偉廣作為金剛玻璃持股5%以上股東及時任實際控制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披露公司股份凍結事項、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價異常波動事項、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披露股份減持計劃。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羅偉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林文卿作為金剛玻璃代理董事長兼代理總經理、林臻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應當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作為金剛玻璃第一大股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分別于2018年8月30日、10月8日與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港證券)簽署《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擬將持有的1099.53萬股、333.47萬股金剛玻璃股票質押給申港證券,合計占金剛玻璃總股本的6.63%,但是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未及時將上述質押股份信息告知金剛玻璃,導致上市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 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并負責采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15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8〕115號
關于對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林文卿、林臻: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玻璃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披露羅偉廣所持公司股權凍結事項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間,金剛玻璃時任實際控制人羅偉廣所持公司股份2128.71萬股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占公司總股本的9.86%,部分投資者自2018年4月3日起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平臺求證有關市場傳聞的真實性,公司證券部工作人員雖關注到有關情況,但公司未及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查詢相關信息,導致公司遲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關于實際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公司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披露不真實
金剛玻璃股價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間出現異常波動,公司未向相關各方深入了解真實情況,未能及時知悉時任實際控制人羅偉廣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的重大事項,導致公司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于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也不存在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的相關信息不真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林文卿作為金剛玻璃代理董事長兼代理總經理、林臻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應當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廣東證監局
2018年12月19日
關于對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16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8〕116號
關于對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玻璃)第一大股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分別于2018年8月30日、10月8日與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港證券)簽署《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擬將持有的1099.53萬股、333.47萬股金剛玻璃股票質押給申港證券,合計占金剛玻璃總股本的6.63%,但是你公司未及時將上述質押股份信息告知金剛玻璃,導致上市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廣東證監局
2018年12月19日
關于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17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8〕117號
關于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披露羅偉廣所持公司股權凍結事項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間,你公司時任實際控制人羅偉廣所持你公司股份2128.71萬股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占公司總股本的9.86%,部分投資者自2018年4月3日起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平臺求證有關市場傳聞的真實性,你公司證券部工作人員雖關注到有關情況,但你公司未及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查詢相關信息,導致你公司遲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關于實際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公司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披露不真實
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間你公司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公司未向相關各方深入了解真實情況,未能及時知悉時任實際控制人羅偉廣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的重大事項,導致你公司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于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也不存在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的相關信息不真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督促公司董監高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人員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廣東證監局
2018年12月19日
關于對羅偉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18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8〕118號
羅偉廣:
經查,你作為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玻璃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及時任實際控制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披露公司股份凍結事項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間,你所持金剛玻璃股份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累計達2128.7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9.86%。你分別于2018年4月11日、4月24日簽收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相關司法文書載明財產凍結的情況,但是你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金剛玻璃遲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事項。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二、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價異常波動事項
因金剛玻璃股價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間出現異常波動,金剛玻璃于5月8日向你函詢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而你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的重大事項,導致金剛玻璃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于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也不存在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的相關信息不真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三、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披露股份減持計劃
2016年11月29日,你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簽署《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從事融資融券業務。2018年6月12日,因你質押在中信證券的金剛玻璃股份跌破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且你未按約定追加足額擔保物或主動清償債務,中信證券對你質押的部分股份進行處置,導致你減持金剛玻璃股份172.21萬股,減持金額1241.88萬元,減持股份占金剛玻璃總股本的0.797%。你在已知所持金剛玻璃質押股份可能被中信證券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平倉風險,也未按照有關規定在所持股份被強行平倉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規范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廣東證監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