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4日電 2016年,南京“114邁皋橋車禍案”備受關注,肇事者朱小虎涉嫌酒駕,連撞7輛車,并將一對母子撞傷致死。2017年08月09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朱小虎被判處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朱小虎均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今日發布情況通報,7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1月4日21時許,上訴人朱小虎酒后駕駛牌號為蘇AXL176的小型轎車,沿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網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方圓蘭庭小區附近時,追尾牌號為蘇AV433R的小型轎車,并頂撞前行,后以90km/h左右的速度直行通過北苑西路路口,后又加速至110km/h左右,行至華電東路長營村公交站東側時,與停靠在道路北側的牌號為蘇AU808X的小型轎車左前部刮碰,并高速強行從即將進站的牌號為蘇AG8418 的公交車右側超車,與公交車右側發生碰擦后,撞倒在此候車的施林妹、朱宸溢母子,施林妹、朱宸溢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后,朱小虎所駕車輛撞上停靠在道路北側的牌號為蘇ART960的小型轎車和行道樹后停止,致多輛轎車追尾相撞。事發后經鑒定:朱小虎當晚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 33.4mg/100ml。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朱小虎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共計人民幣3047213.6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朱小虎均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朱小虎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判決正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