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藥監局印發《湖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規則》主要對湖北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作出原則性規定,內容包括總則、實體、程序、監督、附則。其中,總則包括法規依據、適用范圍、原則等。實體將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對各個等級情形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了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程序對責令改正前置、裁量情況說明等進行了規定。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糾正不當裁量要求。附則對高風險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牽連關系等問題進行明確。
《規則》的出臺,對于全省落實藥品“四個最嚴”要求、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推進藥監部門依法合理行政、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劉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