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最后一天,滬深交易所退市新規在經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正式發布。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布的退市新規又有進一步的完善。比如,將財務造假退市的考核期由3年縮短到了2年,將造假金額占比由100%降為50%,將累計造假金額由10億元降為5億元,并新增了營業收入的造假指標。
不過,從正式發布的退市新規的內容來看,退市新規還是存在隱憂的,或給上市公司提供可乘之機,讓其逃避退市的制裁。雖然對于退市新規的出臺,管理層寄予了厚望,表示滬深證券交易所圍繞應退盡退目標,完善退市規則,打擊亂象。但基于退市新規存在的隱憂,退市新規或難以讓上市公司應退盡退,一些財務造假公司、垃圾公司、僵尸公司或仍將在市場上茍延殘喘。
隱憂之一:財務造假退市門檻有點高,讓中小企業“高不可攀”。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近年來管理層打擊的一個重點,管理層一再表示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要“零容忍”。正因如此,在退市新規中,財務造假公司退市成了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受到市場的高度關注。但從退市新規最終確定的財務造假公司退市標準來看,作為“零容忍”的起點,造假金額5億元的標準無疑太高太高,讓上市公司中的中小企業很難觸及。畢竟對于這些中小企業來說,每年的正常利潤也就幾千萬元,就算造假也只要幾千萬元的額度而已,5億元的造假指標很難完成。
而對于一些大中型企業來說,雖然有可能觸發5億元的造假金額指標。但連續兩年不低于50%的造假金額占比規定,讓造假公司很容易就可以規避。比如,第一年無限制造假,無需考慮占比限制,第二年將造假金額占比控制在50%以下,就可以規避了;而且,上市公司還可以通過一年造假一年不造假來規避財務造假的退市風險。并且,退市新規還沒有考慮到財務造假慣犯的退市問題。比如,有的公司雖然連續兩年的造假金額沒有達到5億元,但卻是接連3年、4年造假。這樣的公司如何處置呢?要不要這種財務造假的慣犯長期在A股市場逍遙下去呢?很顯然,滬深交易所退市新規并沒有考慮到財務造假慣犯的退市問題。實際上,對于這種財務造假慣犯,不論財務造假金額多少,都應讓其直接退市。
隱憂之二:連續虧損公司退市的難度加大了。按照原來的退市標準,企業虧損三年或四年即退市。但由于沒有考慮到扣非利潤因素,這給了上市公司以“保殼”的空間,以至上市公司因為連續三年或四年虧損而退市的情況,每年發生的都很少。退市新規對此加以了完善,比如,同時考核扣非利潤的盈虧因素,而且將虧損的考核期由三年或四年,縮短為2年。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虧損公司退市的難度加大,主要是在這一條增加了一個組合指標,即營業收入指標。即營業收入達到1億的可以不退市。也就是說,不論企業虧損多少年,只要任意連續兩年之中有一年的營收達到1億元就可以規避退市了,無疑讓虧損公司有了救命稻草。雖然退市新規進一步明確營業收入扣除項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但在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中,公司可以高進低出來完成1億元的營收指標,而且這種“高進低出”完全可以向有關當事人進行利益輸送,構成對上市公司利益的損害。
隱憂之三:市值退市指標或成為擺設。在1元面值退市的基礎上,退市新規又新增了3億元的市值退市指標,即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于人民幣3億元的公司將被直接退市。問題的關鍵是在1元退市標準下,很難有上市公司的市值低于3億元(至少在目前已經1元退市的公司中還沒有這種情況的發生)。在上市公司的市值還沒有到達3億元之前,公司就按1元退市標準已經被退市了。因此,3億元市值的退市標準沒有實質性的意義,或定得太低,提高到5億元或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