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發布黑龍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黑銀保監罰決字〔2020〕60號、61號、62號、63號、64號、65號),黑龍江延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龍江延壽農商行”)存在5項違法違規行為,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罰款130萬元。
黑龍江延壽農商行5項違法違規行為分別為:
1.股東在商業銀行借款金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仍將其持有商業銀行股份進行質押。
2.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數量達到或者超過其持有本行股權50%時,未對其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3.股權質押超比例情況未向監管部門報備,并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4.關聯交易未經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關聯交易情況,未對關聯交易信息進行披露。
5.向商業銀行的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罰款130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為《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
劉洪濤對黑龍江延壽農商行上述5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臧誠對黑龍江延壽農商行上述前3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警告,行政處罰依據為《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劉忠豐對黑龍江延壽農商行上述前3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警告,行政處罰依據為《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陳連興對黑龍江延壽農商行上述第4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警告,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張彬對黑龍江延壽農商行上述第5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黑龍江銀保監局對其警告,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黑龍江延壽農商行前3大股東為哈爾濱交聯電力電纜制造有限公司、哈爾濱宏達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方正縣山峰鋁塑門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為9.75%。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在股權管理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銀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時申請審批或報告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權利義務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股權托管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規定開展關聯交易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股權質押管理的;
(八)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的;
(九)其他違反股權管理相關要求的。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存在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情節較為嚴重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 黑龍江延壽農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