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檢察官。這個案件困擾了我3年多,這次的調解結果我很滿意。”近日,接過南寧市檢察院檢察官轉交的2200元補償款,年近八旬的退伍老兵阮先生連聲道謝。
2019年4月,阮先生出面幫戰友與房屋出租管理方雷某洽談,承租了南寧市江南區的一間房屋。應阮先生要求,租賃雙方約定在房間內加裝防盜網和遮雨棚,由阮先生一方先墊付2850元材料款,之后由出租人從租金中逐月抵扣。定制材料送至租賃房屋后,承租人因故退租并讓阮先生轉告出租人。阮先生將其戰友退租的消息通知了雷某,雷某認為承租人違約在先,便將防盜網安裝到了房間陽臺上。阮先生以雷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要求雷某補償其墊付的材料款。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耗時3年3個月,三級法院均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阮先生的起訴。阮先生不服法院裁定,于今年6月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本案雖不符合監督條件,但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檢察院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當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為此,該案承辦檢察官、該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龍錦華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面談,并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通過多輪“一對一”單獨談、“面碰面”一起談等方式,掌握雙方訴求,找準案件癥結,情法理并用,促使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記者 喬曉瑩 通訊員 朱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