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徽省教育督導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使教育督導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標志著我省教育督導走向法制化軌道。
下一步,我省將按照《條例》的規定和精神,制定出臺《安徽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加強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雙減”等被納入教育督導內容
《條例》的頒布實施,使教育督導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標志著我省教育督導走向法制化軌道。《條例》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教育督導。
針對教育教學中的熱點難點痛點問題,結合我省實際,《條例》充實細化教育督導事項,規定了學校黨建團建隊建工建、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學環境優化、校長隊伍建設、教師人員配備、職稱評定、義務教育階段“雙減”政策落實、違規補課行為查處、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教育評價改革、師德師風建設、招生、收費、衛生防疫、學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導等教育督導事項。
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或被處分
為不斷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效,《條例》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報告、約談、通報、激勵和問責等制度。一方面,《條例》緊密銜接國家相關政策要求,深入結合我省教育督導工作實際,規定了督辦、要求整改、復查等督導結果運用方式。另一方面,《條例》針對被督導單位在履行教育職責、規范辦學、教育教學質量、校園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的,規定了約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等措施。
關于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督學及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打擊報復督學的;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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