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老師辦補習班,一直是被教育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全國各地處罰力度也都比較大,從近年來各地處分有償補課教師的通報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經濟上,退回補課所得,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部分,扣發當年一次性獎金。
2.晉升渠道上,當年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取消當年職稱評審資格
3.個人名譽,在全學區內通報批評,成為反面典型;
4. 崗位降級或職稱降。對多數教師來說,毫不容易評上職稱,因為有償補課被一下子捋了下來,有點不可承受之重吧。
5. 從重點學校調往普通學校或者從城區學校調往鄉村學,這種處罰常常引起非議。
6. 最重的處罰是收回教師資格證,在編教師予以解聘,臨聘教師直接開除。
從各地的處罰手段來看,對于在職教師有償補課行為都是零容忍,所以老師們還是不要觸碰這條高壓線。要引以為戒,深刻反思,切實規范自身行為,主動抵制有償補課。
《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課上不講,即未按照學校正常的教學計劃進行授課,那么未參加補課的同學很顯然沒有正常的接受到教育,其情況屬于違法行為。嚴重者應按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