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與“大V”合作被叫停,自家直播薦股也被禁止。
第一財經記者8日從券商和基金公司處了解到,有機構近期收到《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下稱“通報”),其中提到,互聯網“大V”不屬于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券商禁止以直播的方式開展投資品種選擇、投資組合推介等薦股行為。
記者從券商處獲取的上述通報文件顯示,有關部門提出三項監管要求:一是“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二是證券公司組織工作人員公開發表言論應符合規范要求;三是證券公司應強化組織外部人士發表評論的管理。發文日期為10月29日。
“鼓勵支持‘專業人士,通過專業方式,說專業的話’,為首席經濟學家專業發聲創造更好地環境;另一方面,嚴厲打擊借直播之名,行違規之實的行為,維護行業發展的良好生態,如果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嚴厲追究相關違規機構和個人責任。”其表示。
有券商人士告訴記者,其所在機構并不存在與大V合作的情況。“我們一直沒找過大V,現在券商和基金一般是自己做(直播),有很多相關內容的視頻號。”其表示。
“這個是發給證券公司的,但是也抄送給基金公司了。我們理解監管也是希望基金公司參照執行,今天內部已經傳達了。”有基金公司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
券商與“大V”合作有兩種模式
“近期,我們在日常監管中關注到部分券商與‘大V’合作開展網絡直播、客戶引流等活動,引發媒體廣泛關注和報道,我們對相關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了研究,明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通報中寫到。
通報還提到,證券公司與“大V”合作有兩種模式:一是投放開戶鏈接模式,即通過微信“大V”投放開戶鏈接,投資者通過點擊開戶鏈接轉到相關公司開戶頁面進行開戶操作。在付費方式上,主要是通過支付廣告費的形式付給“大V”。
“該做法在形式上與開戶數量不直接掛鉤,但實質上仍是按照實施效果,如點擊量、投放時間等付費。”有關部門表示。
二是投資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證券公司與經濟學家等知名“大V”合作開展直播活動,開展投資者教育,介紹投資理財知識,宣傳公司品牌,對國家經濟形勢進行分析點評等。
對此,有關部門表示,證券公司作為持牌機構,要堅持“回歸主業、突出專業”的基本要求。
一方面,如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應做到嚴格守法,按規定要求展業;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要求,也要從專業機構角度審慎評估,主動維護自身和行業形象,保護投資者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表示,將會同證監局持續關注證券公司與“大V”合作有關情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監管要求。
嚴厲打擊借直播之名,行違規之實
對于上述情況,有關部門提出三項監管要求:一是“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二是證券公司組織工作人員公開發表言論應符合規范要求;三是證券公司應強化組織外部人士發表評論的管理。
其一,“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目前,監管僅規定了證券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并專職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
有關部門表示,互聯網“大V”不屬于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應停止相關合作。
此外,對通過“直播”等方式,配合開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其二,證券公司組織工作人員公開發表言論應符合規范要求。
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開展投資品種選擇、投資組合推介等薦股行為。
另一方面,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網絡直播等形式發表評論,應當保持客觀、專業態度,主要聚焦經濟形勢分析、市場變動情況點評、經濟數據解讀等宏觀層面,嚴格遵循確保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等要求。
“堅守專業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誘導性、煽動性標題或者用語,不得通過著奇裝異服、在特殊地點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風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場熱點、吸引眼球。”通報中提到。
其三,證券公司應強化組織外部人士發表評論的管理。證券公司組織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經濟學家等外部人士發表評論,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對所組織會議、講座材料、嘉賓演講內容、直播內容等做好事前審核工作,評論內容不得涉及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分析等投資咨詢活動;同時充分揭示證券公司與外部人士的關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發表評論或對外展業。
一方面,鼓勵支持“專業人士,通過專業方式,說專業的話”,為首席經濟學家專業發聲創造更好地環境;另一方面,嚴厲打擊借直播之名,行違規之實的行為,維護行業發展的良好生態,如果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嚴厲追究相關違規機構和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