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2021〕136號)》。經查明,2020年5月21日,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鳳鳴”,603225.SH)披露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預案稱,計劃于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回購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不高于人民幣11.00元每股。上述股份回購預案已于2020年5月20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免于股東大會審議。
2021年5月21日,新鳳鳴披露回購期限屆滿暨回購結果公告稱,公司在回購期限內累計回購股份470.7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34%,回購金額4684.99萬元。公司實際回購完成金額占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31.23%,公司未完成原定回購計劃。公告同時披露表示,此次回購未能完成的原因系公司股票價格超出回購上限價格的天數較多及受窗口期的影響。
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對公司股東權益、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都將產生較大影響,投資者將對此形成相應預期,具有信賴利益。本案中,新鳳鳴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回購方案完成率較低,與披露的回購計劃存在巨大差異,與投資者形成的合理預期嚴重不符。新鳳鳴在歷次回購進展公告中,均未提示可能存在因股票價格超過回購上限價格影響回購完成情況的風險,風險揭示不充分。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十一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莊奎龍作為公司經營管理決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股份回購方案制定、公布和實施,在公司股份回購事項中未勤勉盡責,對新鳳鳴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六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莊奎龍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官網顯示,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于2000年2月,是一家集PTA、聚酯、滌綸紡絲、加彈、進出口貿易為一體的現代大型股份制企業,下設中維、湖州中石科技、獨山能源、江蘇新拓等二十余家子公司。2017年4月,新鳳鳴(603225)成功登陸資本市場。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莊奎龍于2014年8月30至2017年5月29日任新鳳鳴總裁、2014年8月30日至2021年4月28日任新鳳鳴董事長、2014年8月30日至今任新鳳鳴董事。截至2021年9月30日,莊奎龍持股數量為33752.18萬份,持股比例為22.07%。
新鳳鳴2021年半年報顯示,新鳳鳴控股股東為新鳳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莊奎龍、屈鳳琪、莊耀中。
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并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范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六條: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并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于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本所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1〕136號
關于對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簡稱:新鳳鳴,A股證券代碼:603225;
莊奎龍,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經查明,2020年5月21日,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預案稱,計劃于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回購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不高于人民幣11.00元每股。上述股份回購預案已于2020年5月20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免于股東大會審議。
2021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回購期限屆滿暨回購結果公告稱,公司在回購期限內累計回購股份470.7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34%,回購金額4,684.99萬元。公司實際回購完成金額占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31.23%,公司未完成原定回購計劃。公告同時披露表示,此次回購未能完成的原因系公司股票價格超出回購上限價格的天數較多及受窗口期的影響。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對公司股東權益、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都將產生較大影響,投資者將對此形成相應預期,具有信賴利益。本案中,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回購方案完成率較低,與披露的回購計劃存在巨大差異,與投資者形成的合理預期嚴重不符。公司在歷次回購進展公告中,均未提示可能存在因股票價格超過回購上限價格影響回購完成情況的風險,風險揭示不充分。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十一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莊奎龍作為公司經營管理決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股份回購方案制定、公布和實施,在公司股份回購事項中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六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二)當事人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
在規定期限內,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提出如下申辯理由:
一是公司受定期報告窗口期、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等綜合因素影響,導致符合要求可供回購股票的天數較少。其中,公司受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的窗口期限制,故未實施股份回購;自2020年11月中旬到2021年5月到期為止,公司股票價格一直超出回購價格上限,導致公司無法在11月中旬之后的時間段實施股份回購。
二是公司股票成交量整體較小,尤其是在符合回購條件的時期,公司股票價格當日成交額多數都在2000-3000萬之間,一旦公司進行大額買入,容易造成股票價格大幅波動,進而可能影響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公司采取小額多次的方式謹慎實施回購,在76個可進行回購的交易日里進行了166次回購操作,仍未完成回購計劃。
三是在制定回購計劃時,除窗口期限制外,公司無法預計回購實施前半期交易量持續不活躍、回購實施后半期股票價格均超出回購價格上限的情況。公司對回購未完成事項不存在主觀故意,主要是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和董事會秘書不熟悉業務流程和相關法律條款所致,本次回購行為也并未對投資者造成利益損害,公司更沒有從中謀取利益。
四是公司在2020年5月21日披露的《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預案公告》中,對股票價格持續超出回購方案披露的價格區間而導致回購受到影響的風險,已作出相關風險提示。
(三)紀律處分決定
針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與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
一是上市公司在制定回購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回購計劃作出后,上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按照公布的計劃實施回購,維護公司股東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變更、終止或不履行回購計劃。公司實際回購股份所使用資金總額僅占回購方案金額下限的31.23%,與披露的回購計劃存在巨大差異,違規事實清楚明確。公司回購初衷不影響違規事實的成立。公司及責任人所稱對違規行為無惡意、不了解規則等異議理由不構成減輕、免除其責任的情節。
二是公司推出回購計劃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回購實施期間。定期報告窗口期是公司推出回購計劃時可以預見的事項,不構成不可預見的客觀障礙。同時,在公司回購期限內,減去窗口期與二級市場股票價格影響無法實施回購的情形,共有76個交易日可回購,但公司僅在其中15個交易日實施了回購。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所稱回購價格、窗口期等客觀障礙事項不構成不履行回購計劃的合理理由,相關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公司在2020年5月21日披露的《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預案公告》中僅對回購方案存在的不確定性風險進行概括性提示;在此后的回購進展公告中,未再對因股票價格超過回購上限價格而無法完成回購計劃的風險進行具體、有針對性的提示,也未對其他可能影響回購計劃實施的風險進行提示。公司及責任人所稱已作出相關風險提示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莊奎龍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編輯:王擎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