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 順義檢察
如何理解“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如何理解“過問案件”?
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如何理解“不當接觸交往”?
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檢察人員遇有打探了解檢察辦案的,而沒有理會、沒有照辦,或予以拒絕等情況,是否需要記錄報告?
要如實記錄報告,即“凡問必記錄”。
按照“三個規定”,對于沒有全面如實記錄的檢察人員,如何追責?
發現辦案人員未記錄或未如實記錄的,采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根據其性質和程度,依照黨紀、政務或檢紀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如:《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對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司法辦案活動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有關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