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23日公布的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烏銀保監罰決字〔2020〕17號、18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蘭察布市分公司存在違規虛列費用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35萬元。
此外,吳振林是上述虛列費用違規事項直接領導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對其警告并罰款5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8年1月30日,中國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發布了關于吳振林任職資格的批復(內保監許可〔2018〕102號),核準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