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今日公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根據公告,周景衛在利寶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工作期間,對利寶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虛掛中介渠道業務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浙江銀保監局擬對周景衛作出警告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浙江銀保監局表示,因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告知書?,F依法向周景衛公告送達《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銀保監罰告字〔2020〕49號)。周景衛應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浙江銀保監局領取,逾期視為已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周景衛如對上述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周景衛:
經查,你在利寶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工作期間,對利寶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虛掛中介渠道業務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你作出警告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因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告知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銀保監罰告字〔2020〕49號),請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我局領取,逾期視為已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如對上述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你享有聽證的權利,如要求舉行聽證,請在收到本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書,說明聽證的要求和理由,并簽字或蓋章。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人:陳巍毅、董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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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
2020年11月10日
關鍵詞: 利寶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