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道路停車費處罰規定,逾期不繳罰款,作出處罰后仍不繳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欠繳道路停車費最高罰款1000元
新京報訊 (記者裴劍飛)2019年1月1日起,東西城、通州將全面實施道路停車改革并實現電子收費。在此基礎上,交通部門還制定了落實《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關于道路停車費收費、催繳及處罰規定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交通委近日發布消息稱,未來,駕駛人欠繳道路停車費最高罰1000元,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加處3%,停車違法行為還將納入信用檔案。
單月欠繳停車費21次及以上 罰款1000元
12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發布消息稱,2019年1月1日起,東城區、西城區和通州區將率先全面實施道路停車改革并實現電子收費。根據規定,駕駛人應在車輛駛離車位后的30日內完成繳費,否則最高將處以1000元的罰款。此外,在道路停車位上停車壓線、跨位,也都將按違法停車處理。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委獲悉,按照《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確立的機動車停車“有償使用、共享利用、嚴格執法、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該部門制定了落實《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關于道路停車費收費、催繳及處罰規定的實施意見。
根據實施意見,停車人是繳費主體,承擔繳費責任。停車人在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車位(白實線)停車的,應當在駛離車位后30日內,依法合規足額繳納道路停車費。對于超過規定期限(30日)仍未繳納道路停車費的,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費平臺信息,以區停車管理部門的名義通過短信、電話或者現場告知等方式催繳,告知停車人應繳費金額、繳費時限和繳納方式。對于多次欠費或累計欠費金額較高的,也可采取書面方式告知。
記者注意到,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41條之規定,對于欠費行為按以下標準處罰:在一個自然月內,同一車輛欠繳道路停車費5至10次,或累計欠費金額200元(含)以上不足500元的,處200元罰款;欠繳道路停車費11至20次,或累計欠費金額500元(含)以上不足1000元的,處500元罰款;欠繳道路停車費21次及以上,或累計欠費金額1000元(含)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欠費次數或金額有一項達到處罰標準的,要并處罰款;如果欠費次數、金額對應不同的處罰標準,將按照較高數額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
依法處罰后仍不繳罰款 每日加處3%
根據規定,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所有欠費行為合并計算,并由達到處罰檔限所在區停車管理部門統一告知所有欠費信息,合并催繳。停車人可到任意一次發生欠費所在區的停車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并補繳所欠全部道路停車費。
實施意見要求,停車人被告知拖欠道路停車費后,應及時到區停車管理部門設置的窗口繳納所欠的道路停車費并接受處理。自形成欠費之日起,超過15日不補繳欠費和接受處理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根據車輛注冊地址等信息開展催繳,并依法處罰。北京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處罰處理窗口,根據欠費車輛的停車電子收費記錄,制作行政處罰相關文書,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自作出處罰決定后超過15日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最多不超過應罰款數額。
停車違法行為將納入信用檔案
今后拖欠道路停車費可并非“小事”,甚至還會對個人征信產生影響。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規定,北京將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將停車人違法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嚴重的可以進行公示、懲戒。
北京市交通委要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加強服務意識,對于未及時繳納道路停車費的,可在車輛駛離車位后3日內提示應繳信息;繳費期限(30日)屆滿前3日內,可再次進行繳費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