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于8月3日公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2020〕72號)顯示,經查明,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力遠”,600478.SH)于2018年9月18日披露《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預案》。
2018年10月22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預案,計劃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回購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不高于人民幣6.28元1股。
2018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關于調整公司回購股份事項的公告》,將回購股份用途變更為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轉換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未能在股份回購完成之后36個月內實施上述用途的,回購股份將予以注銷。2019年4月18日,公司披露《關于對回購股份方案補充說明的公告》,將回購金額調整為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并進一步明確回購股份計劃用途及對應股份數量、占總股本的比例等。
2019年10月22日,公司本次回購股份期限屆滿。公司累計回購股份625.9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38%,回購總金額2422.21萬元。公司實際回購完成金額僅占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24.22%,未完成原定回購計劃。
上交所認為,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對公司股東權益和公司股票交易都將產生較大影響。公司對外披露大額回購計劃,使市場及投資者形成相應預期。科力遠未按公開披露的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實際回購金額僅達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24.22%,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的回購計劃存在較大差異,影響投資者及市場預期。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十一條等有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鐘發平作為公司經營決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在公司股份回購事項中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鐘發平予以通報批評,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科力遠成立于1998年1月24日,注冊資本16.53億元,于2003年9月18日在上交所掛牌,當事人鐘發平為實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20年3月31日,湖南科力遠高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37股,持股比例14.36%,鐘發平為第三大股東,持股1.02億股,持股比例6.15%。湖南科力遠高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鐘發平,為廣東科力遠控股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鐘發平持廣東科力遠控股有限公司79%比例股份,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實控人。
鐘發平自2007年4月19日至今任科力遠5屆董事長,任期至2020年8月27日。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2019年10月15日,公司控股股東科力遠集團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公司無限售流通股1964.65萬股,本次減持完成后,科力遠集團持有公司股份2.48億股,持股比例由16.19%降至15%。同時,公司實際控制人鐘發平直接持有本公司1.01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15%。截至2019年12月31日,鐘發平直接持有及通過科力遠集團間接控制的公司股份合計為3.50億股,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21.15%,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鐘發平現任公司董事長,科力美董事長,科力遠集團董事長,廣東科力遠董事長,工程中心董事長,CHS公司董事長,首席科學家,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副會長,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副理事長。
科力遠于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預案》顯示,公司擬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購資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含),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含),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人民幣6.28元/股的條件下,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預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回購股份數量將不少1592.3萬股,占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公司總股本14.70億股)比例不少于1.08%。以回購價格上限為6.28元/股進行測算,回購股份數量約4777.07萬股,假設本公司最終回購股份數量4777.07萬股,則回購注銷后公司總股本為14.22億股。
科力遠于2019年10月24日公布的《關于回購期屆滿暨股份回購實施結果的公告》顯示,截至2019年10月22日,本次回購期限屆滿。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回購股份數量為625.9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38%;其中,最高成交價為4.19元/股,最低成交價為3.78元/股,支付的總金額為2422.21萬元(不含交易費用)。未達回購計劃原因系豐田系混合動力汽車市場表現超預期增長,公司合資子公司科力美汽車動力電池有限公司將以第二、三、四期擴產形式擴建車用鎳氫動力蓄電池模塊組生產線。根據相關約定,公司將以自有資金對其進行增資。同時,公司合資子公司科力遠混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研發的油電混合動力總成相關產品也仍需較大資金投入。此外,受金融環境、市場動蕩等因素的影響,在當前公司業績表現不佳的情況下,公司融資難度進一步加大,融資成本大幅增加,存在一定的流動資金壓力。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范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并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于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并實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0〕72號
關于對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鐘發平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科力遠,A股證券代碼:600478;
鐘發平,時任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查明,2018年9月18日,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預案》。2018年10月22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預案,計劃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回購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回購股份價格不高于人民幣6.28元1股。
2018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關于調整公司回購股份事項的公告》,將回購股份用途變更為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轉換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未能在股份回購完成之后36個月內實施上述用途的,回購股份將予以注銷。2019年4月18日,公司披露《關于對回購股份方案補充說明的公告》,將回購金額調整為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并進一步明確回購股份計劃用途及對應股份數量、占總股本的比例等。
2019年10月22日,公司本次回購股份期限屆滿。公司累計回購股份625.9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38%,回購總金額2,422.21萬元。公司實際回購完成金額僅占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24.22%,未完成原定回購計劃。
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對公司股東權益和公司股票交易都將產生較大影響。公司對外披露大額回購計劃,使市場及投資者形成相應預期。公司未按公開披露的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實際回購金額僅達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24.22%,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的回購計劃存在較大差異,影響投資者及市場預期。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十一條等有關規定。責任人方面,時任公司董事長鐘發平作為公司經營決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在公司股份回購事項中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異議回復中提出如下申辯理由:一是因需對合資公司增資、相應擴大相關產業配套子公司生產經營及油電混合動力總成相關產品研發資產投入,公司實際資金需求增大。二是回購期間內,受金融環境、市場動蕩等因素影響,在業績表現不佳的情況下,公司融資難度進一步加大,融資成本大幅增加,存在一定的流動資金壓力。為保障公司業務正常開展,優先滿足經營資金需求,公司未能完成本次回購。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上述申辯理由不成立。上市公司理應根據自身資金實力、財務狀況審慎制定回購計劃,合理安排資金使用情況,并嚴格按照對外披露的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公司實際回購完成金額僅占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24.22%,差異較大,違規事實清楚。因擴產需要較大資金投入、金融環境變化、市場動蕩導致流動資金壓力加大從而優先滿足經營資金需求等不能作為公司未完成回購計劃的正當理由。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鐘發平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