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昨日發布龍巖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巖銀保監罰決字[2020]21號)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峽銀行”)龍巖新羅支行存在貸款用途真實性審查不盡職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龍巖監管分局對其罰款4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十五條。
據海峽銀行官網披露的2020年半年報顯示,截至2020年上半年末,公司第一大股東為福州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1.44%;第二大股東為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7.91%;第三大股東為福州市馬尾區財政局,持股比例為6.67%。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