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吉林銀保監局對長春發展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3號)。
決定書顯示,長春發展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李彥君,該行違規開展投資業務。李劍明作為長春發展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對該行違規開展投資業務負領導責任。
吉林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長春發展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9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李劍明警告,處5萬元罰款。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9年04月10日。